5.确保法律援助质量。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的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重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指派具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尤其要确保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
6.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探索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的衔接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和社会律师相结合的市、区、县(市)政府信访“窗口”律师值班制度。承担好政法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
7.加强援助机构建设,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组织对法律援助“十一五”规划中期检查。积极争取将市本级与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列入行政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区、县(市)局要以“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为标准,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建设。结合直属司法所的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农村、社区和农民工集中的区域普遍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或流动法律援助站点。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抓好示范点,推动面上工作。
二、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8.推广“和事佬”民间和解机制。在下城区召开全市现场会,全面推广“和事佬”民间和解机制。充分发挥“和事佬”民间社情的收集员、邻里纠纷的调解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的“三大员”作用;提倡和鼓励常到社区政事灵一灵、常在小区走一走、常到楼道看一看、常进家庭听一听、看到陋习说一说、碰到纠纷劝一劝、遇到困难帮一帮的“七个一”做法;推广“缓、暖、理”“三字经”的纠纷调解工作法,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和事佬”民间和解在“调和、促和、维和”方面的基础作用。
9.发展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互动,重点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总结全市警民联调化解治安赔偿纠纷的做法,探索建立警民联调工作制度。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力争出台全市人民调解参与刑事和解的意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基层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水平。
10.深化人民调解“四有五无”创建。巩固、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确保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100%。加大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人数200人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比例。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建设,努力使调解信息员覆盖到全市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和社区楼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调解案件的奖励办法。
1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继续开展人民调解“百佳案例”、“双百先”评比活动。做好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
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专项执法检查的迎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