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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规〔200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务局拟订的《武汉市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
运行费用补贴暂行规定
(市水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活污水处理,保护水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以下简称运行费用)补贴工作。
  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是指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尚未覆盖地区,由单位和个人投资自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申请的受理、运行费用补贴年度计划的编制、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的指导及排水量的核定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的审批,并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拨付。
  第四条 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要求办理。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成后,市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联合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规范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水量管理,保证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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