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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5.1.3 水质细菌学、内毒素检测时间:最初应每周检测1次,连续2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细菌学检测应每月1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个月至少1次。
  5.2 复用系统
 
 5.2.1  复用设备:复用设备必须确保以下功能:使血液透析器处于反超状态能反复冲洗血室和透析液室;能完成血液透析器性能及膜的完整性试验;用至少3倍血室容积的消毒液冲洗血液透析器血室及透析液室后,可用标准消毒液将其充满,以确保血液透析器内的消毒液达到有效浓度。
  5.2.2  维护:血液透析器复用设备的维护应遵循复用设备厂家和销售商的建议,并与之制定书面维修程序及保养计划。厂家和销售商有责任承诺设备在安装正确的条件下运行正常。
  5.2.3  血液透析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用自动复用或半自动复用设备。

6 复用间环境的安全要求

  6.1  复用间环境:复用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通风排气设施,通风良好,排水能力充足。
  6.2  贮存区:已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应在指定区域内存放,应与待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分开放置,以防混淆导致污染甚至误用。
  6.3  个人防护:每一位可能接触患者血液的工作人员均应采取预防感染措施。在复用过程中操作者应穿戴防护手套和防护衣,应遵守感染控制预防标准,从事已知或可疑毒性或污染物溅洒的操作步骤时,应戴面罩及口罩。
  6.4  复用间应设有紧急眼部冲洗水龙头,确保复用工作人员一旦被化学物质飞溅损伤时能即刻有效地冲洗。

7 血液透析器标识

  7.1  要求: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标签必须能够确认使用该血液透析器的患者,复用及透析后字迹应不受影响,血液透析器标签不应遮盖产品型号、批号、血液及透析液流向等相关信息。
  7.2  内容:标签应标有患者的姓名、病历号、使用次数、每次复用日期及时间。

8 血液透析器复用


  血液透析器复用前必须先给血液透析器贴标签,然后按复用程序操作,参见附件1《血液透析器半自动复用程序》和附件2《血液透析器自动复用程序》。
  8.1  运送和处置:透析结束后血液透析器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运送,并立即处置。如有特殊情况,2小时内不准备处置的血液透析器可在冲洗后冷藏,但24小时之内必须完成血液透析器的消毒和灭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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