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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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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卫生部《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二○○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目 录
  
  1、 范围
  2、 需要说明的医疗问题
  3、 复用记录
  4、 复用人员资格与培训
  5、 复用设备及用水要求
  6、 复用间环境的安全要求
  7、 透析器标识
  8、 透析器复用
  9、 透析器使用前检测
  10、透析器使用中监测
  11、透析结束后处理
  12、质量控制
  附件1透析器半自动复用程序
  附件2透析器自动复用程序
  附件3名词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描述了合理复用血液透析器的基本要素,其目的是保证复用血液透析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1 本规范只适用于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
  1.2 由具有复用及相关医学知识的主管血液透析的医师决定复用血液透析器,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血液透析器负责。
  1.3 本规范可能未涵盖复用过程中所有可能遇到的不能预知的危险因素。
  1.4 本规范不涉及血液透析器首次使用的情况。

2 需说明的医疗问题

  2.1 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2 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在复用时应与其他患者的血液透析器隔离。
  2.3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2.4 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2.5 对复用过程所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3 复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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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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