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医[2009]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有关医疗机构:
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病人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透析时需要将病人的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溶质交换,达到去除体内代谢废物的目的。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管理和消毒隔离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甚至可引起血源性感染疾病的传播。为了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规范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查找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血液透析治疗工作中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要对照《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查找本单位血液透析诊疗中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实现整改目标。
二、强化管理,为病人提供安全、优质的血液透析治疗环境。开展血液透析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血透室的规范管理。透析室要布局合理,分区明确,透析及抢救设备齐全且性能良好;要认真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定期进行透析液、透析用品及透析环境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环境卫生学检测。
病人在透析疗程开始前,必须进行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血源性感染疾病的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明确后方可开始透析治疗;传染病人应当在隔离透析室治疗,固定床位,专机透析,操作人员相对固定,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透析器等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管理。
加强对透析器复用的管理,复用时,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必须配置复用器,只能使用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而且只能使用于同一患者,必须由有复用及相关医学知识的主管血液透析的医师下达复用医嘱,医疗机构应当对复用透析器的病人负责。
三、加强督导,确保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透析室建设及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管理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无一遗漏,确保各项法规和规范落到实处,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请将当地对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督察情况报告,附辖区内所有开展血液透析诊疗项目医疗机构的名单及自查整改报告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厅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