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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一、 行政许可事项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5、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6、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

  7、小麦粉、大米、挂面、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果冻、茶叶、白酒、葡萄酒及果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食品、豆制品、蜂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

  8、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有关事项

  9、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核准

  1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标准备案

  2、组织机构代码核准

  3、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三、 行政服务事项

  1、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资料审核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料审核

  3、采标标志备案初审

  4、计量认证资料审核

  附件2: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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