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定)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定)任务,并出具检验(检定)报告或证书。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须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核,且属本局组织评审的,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行政审批处或承担考核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考核期限及所需时间。
对现场评审合格,依法需要封样检验的,评审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要求封存样品,告知申请人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对评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申请人整改的,其整改情况由评审人员进行确认,签署整改意见。
评审(考核)组应当根据评审(考核)情况,如实出具书面评审(考核)报告,连同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和整改意见送交行政审批处。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规定是由申请人约请经省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评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行政审批处。
第十五条 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计量检定人员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代办制。分别由相应的考试机构或业务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集中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行政审批处。
考试机构或业务处应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等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分为即办类和承诺类(事项办理分类见附件2)。
对即办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进行审查,由受理人员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属于本局发证权限的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以及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现场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若不属于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审批处长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属于上级局发证权限的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按上级局要求组织审查。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处长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连同申请材料报上级局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