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参加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人员培训。3月25日前,各县(市)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温度计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各县(市、区)要提前配置好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4月20日,市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