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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名单(略)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4: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
监控系统设置规范(试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市旅游局按照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第51项)“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落实《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09年拟在部分重点等级旅游景区试行,参加试行的景区以2008年度接待游客总量统计排名靠前的4A级(含)以上重点旅游景区为主。
2010年以后实施范围标准另行确定。
二、实施办法
凡符合实施范围标准并已安装监控系统的等级旅游景区按照本《规范》进行自检自查,检查验收结果符合《规范》的,报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旅游局将统一给予资金补贴;未安装监控系统的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凡在本年度内安装完成并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的等级旅游景区,市旅游局将统一给予资金补贴。
三、实施步骤
凡符合实施范围标准并已安装监控系统的等级旅游景区于4月30日之前完成自检自查工作,不符合《规范》设置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和完善,符合《规范》设置要求的于5月30日之前报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申请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旅游局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全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把市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做好。
(二)各区县旅游局对本区县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情况进行统计后于4月30日之前报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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