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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云建规〔2009〕49号)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察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要求,请一并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和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容积率不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遵守的关键指标。切实加强容积率管理,对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行,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并纳入城乡规划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各设市城市及县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调整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规划、国土、房地产、监察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予以公布,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具体规定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所辖市(县、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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