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七条 省农机鉴定站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对推广鉴定报告确认无异议后报吉林省农委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机鉴定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省农机鉴定站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省农机鉴定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为4年。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检验员由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审查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对检验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审查员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检验员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审查员、检验员均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