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等。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 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省农机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站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总结,接受监督。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 省农机鉴定站须通过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