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农机字[2009]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
根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省农机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市、县(区)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10台(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