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 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九、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按建设项目存入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在符合条件按规定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也可申请退还按工程项目2%标准交存的保证金。
(二)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该市及所辖县的所有工程竣工,且决定退出该市建筑市场时,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申请,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查实没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退还。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证明:
(一)审查该企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众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要依法管理和拔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区清欠联动机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列入建筑业诚信管理指标;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讦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建筑业企业的拖欠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或抄报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