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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2.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80万元;
  3.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60万元。
  4.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20万元。
  如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恢复执行本规定2%额度的规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施工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按本制度足额交存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六、建筑业企业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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