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