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规[2009]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科学制定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城市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就不能科学确定。根据《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的法定责任。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是当前我省规划编制的一项突出的薄弱环节。《
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以来,全省还没有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了完整的批准、备案程序,也就是说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还没有一件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全面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要把是否能全面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确定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作为规划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否落在实处的衡量标准来看待。
各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对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比较,合理划分地块单元,将土地容量、环境容量的分配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实际归属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将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前公布的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抓紧调整与《
城乡规划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尽快建立以“一书两证”为核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作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容积率等指标的主要手段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点。为增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约束,确保具体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切实以规划为依据,各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