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布达拉宫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布达拉宫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配合布达拉宫管理机构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布达拉宫保护区域内的消防通道、机动车道和参观路线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参观人员和其他进出布达拉宫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制定每日进出布达拉宫的人员数量,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布达拉宫的建筑安全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条 布达拉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安全知识、消防知识、专业技能以及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昼夜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布达拉宫管理机构应当对布达拉宫的文物进行整理、登记,建立档案,依照《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布达拉宫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参观线路,设置醒目标志或者说明,并对进入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进入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在禁止拍照、拍摄的区域拍照、拍摄;参观人员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和规定的时间参观,服从布达拉宫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攀登、翻越文物和保护设施;
(二)损坏供水、供电、消防、监控设施;
(三)倾倒、焚烧垃圾:
(四)损毁、占用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
(五)在地下或者空中从事危及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六)设置、存放、使用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