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9年2月23日)
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省政法工作和政法机关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政法机关要继续抓好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委政法委“约法三章”、“四条纪律”的贯彻执行。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政法机关加强作风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依法办案。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全省政法机关要专门对超越职权办案、超期限办案、超规定收费罚款、超标的扣押财物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边清查边纠正,指定领导负责,限时解决到位。5月底之前,省直政法部门要汇总本系统情况,逐项向省委政法委写出专题报告。以后再次发生上述问题的,视情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便民利民措施。近几年,全省各级政法部门出台了一批便民利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时至今日,有的措施已经过时,有的措施落实不好。对此,各部门对现有的便民利民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新时期要求,制定出台切实管用的便民利民措施,3月上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已承诺事项,定期向社会做出公示,及时公布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受理群众的诉求和举报。省直政法部门要对本系统特别是基层单位接受群众问讯、受理群众诉求、举报做出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规定,坚决不能态度生硬、漠然视之,坚决不能推拖不理、听之任之。对群众的诉求和举报必须在法定和承诺的期限内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凡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漠视群众求助和不作为的,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3月底前,省直政法部门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律取消,需保留的,按规定重新报批,并最大限度地实行权力下放。政法部门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在行政审批中故意推拖,甚至收受、索要财物的,一律严肃追究。4月10日前,向省委政法委报告清理情况。
五、认真研究制定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紧紧围绕政法机关与经济工作的最佳结合点,研究制定服务对象看得明白、政法干警能够操作的服务措施。3月上旬,省直政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凡向企业吃拿卡要、侵占企业财物,或以执法办案为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