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
物价局、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二○○九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
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源、富民之本。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现就业倍增的重要途径,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对缓解就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引导和鼓励创业者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鼓励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依托“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大力支持创业者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