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学前教育职责分工,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教育、财政、物价、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学水平的评估,鼓励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加大投入,改进管理,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
(四)为鼓励和促进各县区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和实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从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及评估等级提升实施以奖代补。凡在我市市区及肥东、肥西、长丰3县县城区域内取得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均纳入奖补范围。奖补项目及标准主要是:
1、由各县区政府部门或其他投资主体根据学前教育布局,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直接投入新建幼儿园(不含由开发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达6个班级及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30万元;达12个班级规模及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40万元;
2、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进行改扩建且建设资金不低于30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5万元;
3、各级各类幼儿园年度教育教学设备购置10万元及以上(不含生活设施设备)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万元;
4、年度内通过省一类幼儿园评估、验收的,市财政根据验收报告一次性奖励幼儿园30万元;通过市级一类幼儿园评估、验收的,市财政根据验收报告一次性奖励幼儿园20万元。
市财政局、教育局将制定《合肥市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补条件、申报时间和办理程序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督查。市政府对各县区年度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评估等级提升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考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年度内如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安全事故等,一律不纳入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