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合肥市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教基〔2009〕35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原城乡建设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87〕城设字第466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原城乡建设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88〕教基字108号)、《安徽省示范幼儿园和一类幼儿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教基〔2004〕6号)和《合肥市市级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教基〔2008〕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幼儿园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抓住机遇,顺势而为,应势而变,把高质量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改善民生、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以适应我市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加快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全市幼儿园布点规划,从2009年起至2012年,城区(含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县城,下同)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5%,创建一批省、市级一类幼儿园;全市80%乡镇拥有1-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70%,创建一批市级农村示范园;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好上园、上好园”的需求。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县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评估等级提升的主要责任者,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园的布点规划,积极做好布局调整工作,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强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创建省、市级一类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县区政府要对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评估等级提升资金投入做到逐年增加。

  (二)对城区现有的未达《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依据设计规范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改造;2009年以后,城区要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131号)执行。在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改造中,重点要使幼儿园的人均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要有适合幼儿运动、游戏和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配有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有供幼儿集体活动的多功能专用教室,并配有音响和音像等设备;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间、保健室、消毒室;有标准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为幼儿提供开水和午(副)餐,厨房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和资格证;幼儿园的课桌椅要适合幼儿身高;有适合幼儿阅读、观看的影像资料;每班有适应教学需要必备的教具和教学设备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