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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监总[2009]4号)


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我队定于2009年3月起对国省属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根据《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 [2007]18号)规定,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查内容
  审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2008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具体为:
  审查企业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
  三、组织方法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起至3月10日止)
  1、通知布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通知布置所属单位参加书面审查;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在山西境内的单位,由我厅直接通知布置参加书面审查。
  2、领取资料。通知下发后,参加审查的各用人单位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有关资料。
  上年未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将另行集中开会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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