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口头委托的,由复议工作人员当场核实并记录在卷。
(二)对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还需提交拆迁裁决书、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法院文书及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三)对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行为不服的,还需提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房产买卖合同或者继承证明、法院文书等能够证明其房屋权属关系的材料。
(四)对土地、矿产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许可审批决定等相关材料。
(五)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还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或者行政处罚不当的证明材料。
(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还需提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符合《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书载明的基本情况事项填写齐全;
(三)提交的申请证据材料齐全,属于不作为案件的已提供了相关证据;
(四)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已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为受理日。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议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