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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2009修正)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接待中心设在局信访接待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场所。申请人来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信访接待人员收件登记后当日转交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 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包括立案、结案的时间,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到市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法规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申请人坚持复议的,按照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处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办公室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复议办公室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法人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质证书;其他组织需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文件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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