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会审会等;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
(九)对市国土房管局或者各区、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代拟行政复议意见书、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并发送有关机关;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二)组织办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三)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市国土房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配合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办公室、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责令交还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停止开采、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他项权证书等变更、注销、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权属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