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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2009修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日公布实施津国土房法[2006]102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2008年2月20日印发津国土房监〔2008〕120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印发津国土房监〔2009〕99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促进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对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属单位、蓟县地矿局(以下统称被申请人)依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主任,主管业务副局长、局长助理任主任委员,副总经济师及法制、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适时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和程序;
  (二)对案情复杂、会审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并提出审理意见;
  (三)对经行政复议提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时,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法监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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