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城镇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无房户;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结婚证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六)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低保户或者特困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二)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市、区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病大病患者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向所属社区或街道,下同)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期15天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