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开展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对市级质量监督范围内的(除水利部和流域机构进行监督以外)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配合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按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参加受监督工程的验收;负责处理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争议;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培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各区县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配合市级及以上监督部门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按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参加受监督工程的验收;负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向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三、主要监督内容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监督方式为主的第三方政府强制性监督,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质量监督职责对应监督水利工程依法进行强制监督,主要监督内容:承办质量监督书、确认项目划分和有关质量标准、评定与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或核定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种手续,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各方主体的资质和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等质量检验与评定的质量行为,开展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检查和实体质量及其材料、构配件等的抽查,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和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把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