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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开展全市河道行洪安全清障工作的通知


  四、落实清障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河道清障的长效机制
  1.建立河道清障执法联动机制。实行河道管理单位巡查、群众举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挂牌督办、河道管理机构监督实施、河道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的联动机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相应一级执法队伍强制执行。
  2.建立年度清障制度。每年汛前,必须实施一次“清河行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三乱”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建(构)筑物等。
  3.建立清障费用保障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清障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拒不执行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制定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1.制定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本通知明确的管理职责,市级和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分别在每年的汛前抓紧制定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水利局备案),并督促实施。
  2.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清障计划:河道主管机关要根据河道管理单位巡查和群众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将查证属实的“三乱”违法行为列入河道清障计划。清障计划应包括清障项目的类别、名称、所在位置、规模、责任主体、发生时间、违法(违章)情况、监管责任及监管情况、拟清障时间等。
  实施方案:清障实施方案可按年度或单个清障项目制定。方案应包括清障的目的、实施范围、清障项目、组织形式、行动安排、清障时间、清障要求、清障费用预算、善后事宜等。
  3.发布清障的主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市级河道主管机关制定的河道清障实施方案发布清障令;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拟定的河道清障实施方案发布清障令。
  (三)落实清障队伍
  清障队伍包括临时指挥机构和参与清障的单位或个人。
  1.指挥机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障的,组长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清障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人担任;由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障的,组长由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河道管理、执法监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河道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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