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开展全市河道行洪安全清障工作的通知
(渝水河〔2009〕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防办、市河道管理站:
根据《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2009年2月10日陈雷部长在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切实开展我市的河道清障工作,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
(一)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
(三)市水利局负责重庆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及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含五步河)清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河道管理站负责市直管河段清障的具体工作(直管河段涉及辖区的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除市直管河段外的其余河道清障的具体工作。其它河道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沿江(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河道清障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河道清障管理工作。
二、划定河道清障范围
将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及人口密集和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河段划定为重点清障河段。主城九区的河道行洪安全清障工作应满足《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要求; 其余区县的河道行洪安全清障工作应满足县城或乡镇防洪规划要求。
三、确定河道清障对象
(一)未经审批的永久建构筑物必须清除。包括永久港口、码头、道路、桥梁、房屋建筑、取排水设施等。
(二)未经审批的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清除。包括临时码头、渣场、餐饮、茶聊、娱乐等设施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未经审批的河道采砂设施设备必须清除。包括所有非法采砂的船舶、机械、砂料堆码场、装载设备,以及用于采砂的建构筑物等。
(四)已经审批,但业主未按照审批的方案实施的且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对其审批内容以外的建构筑物实施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