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自主创新高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项目;
㈢中央切块资金,由省级财政会同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
㈣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对拉动内需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等。
监管的重点内容:
㈠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准备是否充分,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实施和管理;
㈡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扩大内需政策的要求,有无中央明令禁止的“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以及楼堂馆所和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
㈢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有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㈣监督检查是否将已完工程重复立项,申请中央资金;
㈤监督检查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是否与中央资金同比例到位;
㈥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㈦监督检查是否对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
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滞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现象,是否将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及置换已投入的资金等;
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
三、监管方式
建立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㈠建立专人专岗责任制。确定专人、专岗负责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㈡建立基础信息库。建立中央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信息库,将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建设期限、投资规模、完成投资等进行动态反映。
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与中央检查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通报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㈣采取“五结合”监管方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约谈和实地检查、检查和调研、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上下联动等“五结合”的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㈤建立通报报告制度。对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以及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将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