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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州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州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解决州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造福于各族群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0元调整为45000元。
  (二)增加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由目前执行的:30岁以下划入个人帐户比例1.1%;31-45岁划入个人帐户比例1.3%;46岁以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1.5%;退休职工人员划入个人帐户比例3.8%,统一调整为在职45岁(含45岁)以下人员划入比例为1.8%、46岁以上人员为2%,退休人员划入比例为4.0%。
  (三)降低个人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至5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20%调至12%,退休人员由18%调至10%。
  5000元至1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6%,退休人员14%;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4%,退休人员12%,统一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9%,退休人员为7%。
  20000元至3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2%,退休人员10%,调整为20000元至45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退休人员为4%。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设立个人帐户
  由现在执行的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0元门诊医疗费,不能结转使用,调整为设立个人账户,每人每年为20元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累加计算,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和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部分。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5%调整为55%。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15000元调整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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