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应当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钧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
伊犁州直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州消防局,对各县市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消防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任务
(一)大力宣传,全面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2009年2月15日至3月25日)
一是加强宣传,组织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各县市要制定下发本地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将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市县、综合治理及新农村建设范畴统一部署实施,建立并落买考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二是开展培训,明确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任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消防安全整治作为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集中培训的重点内容,印制发放《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确保整治部门技术骨干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明确村庄消防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协调,将消防安全纳入村庄整治工作范畴。建设、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督促指导各乡镇成立由建设、农业、民政、文化、安监等部门联合参加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内容,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通过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狠抓经费、人员、指导“三落实”,逐步建立起“政府统筹抓领导,综治文明抓考核,消防建设抓指导,乡村两级抓落实”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四是明确标准,推进整治试点工作。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新政办发明电〔2008〕164号),建立一批消防安全示范村,推进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全面铺开。五是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三年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各县市要加快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有关乡镇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巩留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县、伊宁市哈尔墩乡、汉宾乡、巴彦岱镇、英也尔乡、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塔什库勒克乡、潘津乡、达达木图乡、霍城县水定镇、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新源县那拉提镇和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5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力争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修建消防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