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要将消防安全列入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7.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镇(办事处)、村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8.认真编制消防规划。在编制和修订镇(办事处)、村等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的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对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9.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群众渔港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10.加强镇级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统一规划建设镇级消防站。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镇级专(兼)职消防队,村庄、渔港码头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消防队伍由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
11.推进“消防平安镇”和“消防平安村庄”建设。认真贯彻《山东省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推动村庄达到“六个一”的消防安全要求,即:每个村至少有一支义务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及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的镇(办事处)、村全部达到建设标准。
12.积极开展镇村消防设施建设示范活动。各级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省级试点镇、省(市)级试点村为重点,试点先行,通过示范带动切实抓好镇(办事处)、村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在对示范镇、村进行验收时,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