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和发证
1.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和临床实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理论笔试、护理实践能力考核、答辩等方式。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专业理论、专科护理实践以及职业素养、护理科研与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等。各基地同一专科对学员的考核统一按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2.经培训基地考核合格的学员,完成结业报告,参加由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的现场答辩评审。主要形式为学员对个人结业报告的陈述,专家提问,学员回答。结业报告内容包括制定专科护理计划、个案护理报告、护理研究开题报告及专科护理工作论文或综述等。必要时,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能力考核。
3.通过专家委员会答辩评审的学员,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获得《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卫生厅签章颁发。
(五)使用及继续教育
1.取得《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的专科护士每年从事本专科护理实践时间应达到个人临床护理工作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专科护士应主动、及时地掌握本专科领域护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每年至少1次参加本专科省级及以上护理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
3.专科护士应注重加强科学研究,每2年至少在护理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科护理工作论文或综述1篇以上。
4.专科护士应加强对其他护理人员的专业指导,并对专科护理有关工作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5.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对各地专科护士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对连续三次检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专科护士,收回证书,取消专科护士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有利于专科护理发展的各种条件,鼓励有较好理论基础和扎实基本功的护士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科护理水平,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学员接受专科护士培训。三级医院争取在3年内达到每科室至少有1名专科护士,二级医院争取在5年内达到每科室至少有1名专科护士,并逐步增加专科护士数量。同时要发挥专科护士的专长,稳定专科护士队伍。专科护士待遇可参照护理单元护士长管理。
(三)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不断提高软、硬件水平,完善培训设施,打造高质量的师资队伍,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质量。
(四)专科护士培训经费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选派单位支付学员培训期间食宿及学习费用,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保障基地建设及发展的相应费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的制定、基地评审检查、学员考核发证等相关费用由省卫生厅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