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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设立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各专科护士培训大纲和具体要求的制定和提出,培训基地标准的制定,培训基地的审核、检查,培训学员的业务考核等。专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顾 问:邹瑞芳 姚蕴伍
  主 任:陈爱初
  副主任:胡斌春 徐林珍
  成 员(按姓氏笔画):马小琴 王惠琴 王 薇 冯 怡  叶志弘 许 瑛 李忠丽 李津津 刘丽华 庄素芳 肖兰香 何桂娟 张玲芝 杨郁文 金静芬 姜丽萍 周燕平 国秀娣 俞雪芬 徐鑫芬 盛芝仁 盛洁华 黄丽华 曹美娟 蔡学联
  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护理学会,省护理质控中心共同参与此项工作。
  (三)设置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由医院自愿申报,经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评估、审核通过后,报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定。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具有较强实力的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五、实施及步骤
  (一)制定并公布有关要求和标准。
  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各专科特点,制定及提出各专科护士培训大纲和考试考核等具体要求,以及相应培训基地的标准和要求,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通过护理专业学会向全省公布。
  (二)培训基地的认定
  1.有意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在自评的基础上,向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2.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专业类别和规模。
  3.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将通过评审的培训基地上报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4.根据不同情况,每个专科设培训基地1-3个。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周期为5年。
  (三)培训的实施
  1.培训基地根据核定的专业类别和规模,制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分期分批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学员。
  2.各培训基地在每期学员招收完毕进入基地学习前,将培训学员名册上报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审定。
  3.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培训、评估、考核等有关内容。
  4.专科护士培训采取集中理论学习与临床护理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总体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具体培训时间及分配由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根据各专科特点确定。理论学习应由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联合医学(护理)院校共同完成,临床实践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由所在医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疗、护理专业人员进行带教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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