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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快报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快报制度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
  自“十一五”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来,重大科技专项已累计实施了117个重大科技项目和1475个重点科技项目,期望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能够解决一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为了能够客观、及时地反映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经研究,决定建立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情况快报制度,提高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影响力。快报内容包括:26个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及其对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专项实施的阶段成果和成效;与我省重大科技专项相关的技术发展趋势及建议等。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专家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跟踪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情况,挖掘专项项目实施特别是企业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典型,总结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整理与科技专项实施的相关材料。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典型案例报告。具体要求是:
  一、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的跟踪调研,了解项目实施取得的进展以及对地方经济特别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影响,认真进行总结凝练,整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
  二、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执行管理,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已经取得的重大科技突破和重要成果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前景等,整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宣传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任务之一,及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总结,提供相关项目实施情况、成果和转化应用情况介绍,并积极配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完成研发和转化任务要求申请验收结题的,应当按规定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和反映项目实施成效的总结材料,作为验收材料一并审批。已经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根据新阶段项目实施的情况,总结项目实施的成效,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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