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
(宁价房〔2009〕42号)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并收费的请示》(宁测勘发[2008]29号)收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工作自运行以来,对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城市基础图件的现势性和完整性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工作,对异形建(构)筑物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整明确,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可收取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费;考虑到建设单位承受能力,暂不调整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2002]22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
类别 | 项 目 | 收费标准 |
1 | 单体建筑 | 二层以下建筑(含二层) | 1227元/幢 |
多层以下建筑(七层以下含七层) | 2454元/幢 |
高层建筑(七层以上) | 3681元/幢 |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 | 4908元/幢 |
2 | 管 线 | 2879元/公里 |
3 | 河道、道路(经营及委托性开发项目) | 3402元/公里 |
二、异形建(构)筑物区分及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多层建筑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