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一)采取以组织传承、活动传承、传承人自我传承、社会力量传承等科学有效的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二)各级文化馆(站)专门组织传承人和受艺者,进行组织性传承。
(三)提倡传承人采取拜师、授徒等方式开展自我传承。
(四)坚持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举行大众文化活动,宣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组织传承人开展教、帮、带、传等形式的文化传承活动。文化馆(站)要辟设场地开展传授、学习、演艺、展览传承活动。
(六)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其传播、传承和弘扬。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
(一)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在保护和建设中与开发民族文化旅游结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有影响、成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文化创意,将其打造成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品牌。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认定工作中,注重传统生产技艺、饮食文化技艺、传统医药制作技艺等经济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四)对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音像制作和传播,并进行数字化建设。
(五)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运用和推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建立研究队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二)对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工整理,编辑市级、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加强与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工作联系,联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加强与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个人的工作联系与工作交流。
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