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馆(站)具体从事本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工作。
(三)发改委、民委、宗教事务、财政、教育、国土、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工、青、妇、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四)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审批制度,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名录。
县(市)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须在县级名录中推荐,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市文化局审核公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命名申报审批制度。选择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内容的代表人物、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献和其它实物、资料的公民命名为市、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由本区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共同命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由市文化局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共同命名。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三)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命名与保护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