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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昆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昆明文化实力,加快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

  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述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

  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昆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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