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劳务输出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可按其向省外输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劳务输出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输出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元。劳务输出补贴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办法。机构需在组织输出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待劳务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一年后,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申请报告应附:《劳务输出补贴审核认定表》、《劳务输出备案表》、经输出人员本人签字后的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机构。劳务输出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的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1.5%给予奖励,用于街道(乡镇)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上述资金除中央财政规定的贴息范围外,其余资金从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其他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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