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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冀劳社[200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附: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出具由本人签字、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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