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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就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是指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培训补贴的,可采取发放培训券等方式进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券申领培训补贴的办法。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培训合格的人数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就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进行就业登记机构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就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期限分类分档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6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批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就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就业培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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