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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预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20元。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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