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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09]14号 2009年2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在确保支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依据就业专项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劳务输出补贴、就业活动专项补助、技能就业扶助资金、燕赵金蓝领培训补助、燕赵金牌技师奖励等项支出。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支出项目。

  三、中央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绩效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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