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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09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深化聚焦“一高一低”,确保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得到有效救治
  12、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加强营养指导,促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明确孕产妇和儿童全覆盖基本服务包,完善工作规范。建立高危孕产妇筛查、报告和干预工作制度,发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功能,进一步规范转运网络和工作流程;开展健康教育,加强产时监护,努力降低剖宫产率;探索建立产科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提升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急救能力。着力开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建立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和转诊专案管理系统;继续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降低致残率和新生儿死亡率。进一步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范化管理,依法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和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13、加快推进“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建设。积极开展“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基础性工作,完成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划转为市卫生局直属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并加挂“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筹)”,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妇幼保健管理和业务骨干,完成资源的集聚和整合。探索与市儿童医院、普陀区妇幼保健院“三位一体”资源共享的合作工作机制。
  14、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探索婚前保健服务模式,修订《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认识和自觉性,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质量管理。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分析,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调研,研究制定三级干预行动方案。
  15、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推进实施“母乳喂养咨询室项目”,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督导和管理。“母亲节”前后举办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千人报告会”,提高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
  16、开展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开展以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为重点的防治工作。探索建立为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的长效工作机制,提供人性化、温馨化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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