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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津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案件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号)要求,对我市制定发布的相关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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