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新时期我国加快发展海洋事业,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我市作为国家重要的海洋城市和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贯彻落实《纲要》,对全面开创海洋事业新局面,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我市海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纲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纲要》。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根据《纲要》和《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好其他相关海洋规划。要将《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的相关海洋规划纳入全市规划体系中,同时认真做好规划的评估和落实工作。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涉海各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事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涉海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市海洋局要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整和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职能与权责分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认真做好海洋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推进海洋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海洋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三、加强海洋政策法制建设,规范海洋管理秩序
健全我市涉海政策和法规规章体系。研究出台海洋产业发展、海水利用研究和应用、促进海洋自主创新等一系列海洋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研究制定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逐步完善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加强海洋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秩序。
四、强化海域使用管理,提高海域使用效益